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50号之二 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默,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那些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水南罗客村(工字塘)地段盈朝轩公寓3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涂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林与被告佛山市那些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根林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根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5.5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