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832号 原告:许文龙,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州市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老刀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茅家15号。
经营者:胡仁余,该厂厂长。
原告许文龙与被告余姚市老刀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许文龙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