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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迎贸易有限公司、王佳等与上海羽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3执86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海迎贸易有限公司、王佳等与上海羽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佳;赵彪;上海海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羽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3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佳,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

申请执行人:赵彪,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羽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明兰。

王佳、赵彪、上海海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迎公司)与上海羽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王佳、赵彪、海迎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羽骋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王佳、赵彪、海迎公司赔偿合理费用人民币24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3,50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向支付宝公司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支付宝余额,经查,被执行人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人民币168.47元,已被我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8年11月21日,我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品星路XXX号和新民港路XXX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地址经营。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实际负责人王俊田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我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仍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2019年1月23日,我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平审判员 唐 毅审判员 朱 奕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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