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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佳宏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934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佳宏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佳宏建筑机械经营部;王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34号 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慧,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佳宏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8-7、8-8号。

经营者:马佳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军与被告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佳宏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迎军于2019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并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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