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74号 原告:吴逢祥,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林董梅,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逢祥与被告林董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逢祥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逢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逢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