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初681号 原告:弗雷迪股份公司(FREDDY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圣灵路14号(VIASANTOSPIRITO14MILANOCAP20121)。
法定代表人:CarloFreddi。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静,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心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17008室。
法定代表人:陈静。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弗雷迪股份公司为与被告陈静、杭州心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2月29日,原告弗雷迪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弗雷迪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弗雷迪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67.22元,减半收取7483.61元,由原告弗雷迪股份公司负担。
原告弗雷迪股份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