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833号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东村新安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蔡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
被告:深圳市鸿伟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新村**202。
法定代表人:杜伟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伟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