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946号 原告:张学涛,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潍坊瑞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郭亮,系潍坊瑞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张学涛与被告潍坊瑞泰机械有限公司、郭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张学涛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涛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涛撤回对被告潍坊瑞泰机械有限公司、郭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学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