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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7刑更645号
案件名称方俊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俊明

案由

案由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645号罪犯方俊明,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粤0304刑初17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俊明犯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以罪犯方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2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俊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考核总分2412分,2017年9月获得表扬,2018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7月获得表扬,2018年11月获得表扬。

另查该犯原判罚金802000元,已履行罚金65000元,余额1729.3元,月平均购物274.08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俊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鉴于该犯属于数罪并罚,没有全额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俊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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