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205号原告: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科技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div>法定代表人:赵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燕,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2019年1月21日,原告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原告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