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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高新区修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高新区修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高新区修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18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高新区修博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市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小公寓**楼**商业房自西向东第**。

经营者:刘刚。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济宁市高新区修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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