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4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衡飞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第四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7。
经营者江朝言。
本院在审理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衡飞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超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超期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