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18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奎瑜商行。
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奎星苑商业街****。
经营者:范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奎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