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98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丘市李木通讯器材门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商场路西首(北关小区**楼**)iv> 经营者:朱敬敬。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李木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