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8832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洋伊食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公路******。
经营者:韩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洋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