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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御茗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1243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御茗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御茗贡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24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御茗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联一村银丰路**楼**铺经营者:许亚坤,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御茗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御茗贡茶饮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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