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903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羽帆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肖碧兰,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
诉讼代表人:肖碧兰,该经营部业主。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羽帆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胡爱萍、宗小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变更为1万元,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2019年2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时预缴本院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