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049号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忠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旭扬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雷,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桢峰,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旭扬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