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机汇手机店,,住所地大庆市东风新村纬七路**经营者:高春丽,女,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机汇手机店分割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