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4688号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祥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台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德州悦航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绪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瑞坚、宗殿彬,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占良两轮电动自行车商行。
经营者:曹占良,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悦航车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占良两轮电动自行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