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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富茗、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497号
案件名称许富茗、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富茗;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初1497号原告:许富茗。

原告: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富茗,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魏沐春,总经理。

被告: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魏三乌,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富茗、原告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鹏、高景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24××××.9、名称为“键盘(PK-90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许富茗现为原告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金展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金展鹏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及电脑周边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经营活动。

2016年6月13日,原告许富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名为“键盘(PK-900)”的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11月2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24××××.9。

2016年11月24日,原告许富茗授权许可原告金展鹏公司实施键盘(PK-900)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近来,两原告发现两被告在京东、淘宝天猫、一号店等众多网店上大肆销售和许诺销售由其制造的与“键盘(PK-900)”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森松尼SK10”“森松尼S-K10”“SK10”“S-M4S”“WK10键盘”“K10”“森松尼S-T80”“森松尼7色混光”等键盘。

两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许富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原告金展鹏公司的专利使用权,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两被告口头答辩的主要观点:被诉侵权产品与被告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森松尼科技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

被诉侵权产品已取得在先专利的授权;

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已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两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两原告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用以证明本案专利权人;

两原告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用以证明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以及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两原告证据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以证明专利权稳定有效;

两原告证据4.《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用以证明每年专利许可使用费100万元;

两原告证据5.网购键盘实物照片及《保修卡》《产品说明书》,当庭放弃;

两原告证据6至7.网页打印件,当庭放弃;

两原告证据8.(2017)深证字第17565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在官网http://××/上许诺销售侵权;

两原告证据9.(2017)深证字第17565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通过http://www.jd.com/平台上的“宏创数码专营店”侵权;

两原告证据10.(2017)深证字第175655号、第175656号《公证书》(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11.(2018)深南证字第772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通过官网网店侵权;

两原告证据12.(2018)深南证字第772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通过京东电商平台上的2家网店,包括“宏创数码专营店”“吉旋风数码配件专营店”持续侵权;

两原告证据13.(2018)深南证字第772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通过“一号店”电商平台上的4家网店,包括“宏创数码专营店”“吉旋风数码专营店”“六一六外设产品专营店”“南达数码专营店”侵权;

两原告证据14.(2018)深南证字第772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过天猫电商平台上的3家网店,包括“新纶数码专营店”“宏创数码专营店”“瑞雅特数码专营店”侵权;

两原告证据15.(2018)深南证字第8700号《公证书》,通过京东电商平台上的“宏创数码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16.(2018)深南证字第8698号《公证书》,通过京东电商平台上的“吉旋风数码配件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17.(2018)深南证字第8704号《公证书》,通过1号店电商平台上的“宏创数码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18.(2018)深南证字第8699号《公证书》,通过1号店电商平台上的“吉旋风数码配件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19.(2018)深南证字第8701号《公证书》,通过1号店电商平台上的“六一六外设产品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20.(2018)深南证字第8706号《公证书》,通过1号店电商平台上的“南达数码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21.(2018)深南证字第8705号《公证书》,通过天猫电商平台上的“新纶数码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22.(2018)深南证字第8703号《公证书》,通过天猫电商平台上的“宏创数码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23.(2018)深南证字第8702号《公证书》,通过天猫电商平台上的“瑞雅特数码专营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公证,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24.(2018)深南证字第1079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侵权;

两原告证据25.企业信息打印件、百度百科截图打印件、商标详情打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共同侵权;两原告证据26.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27.深圳雷柏科技股份公司2017年报(摘录),用以证明两被告获利;

两原告证据28.雷蛇(RAZERINC.)全年业绩公告(摘录),用以证明目的同两原告证据27;

两原告证据29.北京爵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录),用以证明目的同两原告证据27;

两原告证据30.维权费发票,用于证明维权费支出;

两原告证据31.(2018)深南证字第1302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32.(2018)深南证字第1392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33.(2018)深南证字第1392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34.(2018)深南证字第1512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35.关于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侵权;

两原告证据36.维权费发票,用于证明维权费支出。

两被告对上述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相同,如下:确认两原告证据1至2、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两原告证据9至24、32至35放弃发表质证意见;

确认两原告证据3至4、25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

因两原告当庭放弃证据5至7,不发表意见;

不确认两原告证据26、27至31、3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抗辩证据,如下:抗辩证据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在先专利权;

抗辩证据2.对比文献,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两原告对上述抗辩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相同,如下:不确认抗辩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确认抗辩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

被告森松尼科技公司对上述抗辩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确认全部抗辩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告森松尼科技公司未提交抗辩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评判如下:当事人无争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两原告证据1: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第3940726号),外观设计名称为“键盘(PK-900)”,申请日为2016年6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专利号为ZL20163024××××.9,专利权人为许富茗。

本案专利名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本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计算机的输入设备;

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造型;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该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两原告证据2: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原告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时间为2017年8月7日,缴纳专利年费人民币120元。

该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两原告证据8:关于(2017)深证字第175654号《公证书》,2017年11月27日,原告许富茗的委托代理人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网页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浏览器,进入http://××/网站,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标识;

先锋RBG电竞键盘,S-K10,上市时间为2017年。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7年11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9:关于(2017)深证字第175653号《公证书》,2017年11月27日,原告许富茗的委托代理人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网页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浏览器,进入http://www.jd.com/网站,在搜索栏输入“宏创数码专营店”进行搜索后,点击“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发光牧马人机械手感键盘电脑键鼠套”,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宏创数码专营店”“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发光牧马人机械手感键盘电脑键鼠套装lol七色金属音控键盘+牧马人金属底黑色+重低音耳机”,京东价为人民币199元,累计评价2.7万+,品牌为森松尼(sunsonny);

点击“七色金属音控键盘/可拆卸手托”,如下:“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发光牧马人机械手感键盘电脑键鼠套装lol七色金属音控键盘/可拆卸手托”,京东价为人民币99元;

输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后,点击“我的订单”下订单号为69201279315的订单详情,如下:订单号为69201279315,承运人为申通快递,货运单号为3345748xxxx37,收货人为陈x,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xxxx一楼,手机号码为137××××****,商品总额为人民币99元,“宏创数码专营店”“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发光牧马人机械手感键盘电脑键鼠套装lol七色金属音控键盘/可拆卸手托”,京东价为人民币99元。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7年11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0:关于(2017)深证字第175655号《公证书》,2017年11月27日,原告许富茗的委托代理人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广东深圳罗湖区xxxx1楼取得申通快递(快递单号3345748xxxx37)包裹1份。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7年11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2017)深证字第175656号《公证书》,2017年11月27日,原告许富茗的委托代理人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x4楼,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2017)深证字第175655号《公证书》取得申通快递(运单号3345748xxxx37)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由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封存后,交原告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7年11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1: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7726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网页保全证据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搜索“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管理系统”,进入http://www.miit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目标网站,点击“备案信息查询”,搜索“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见相关页面,如下:主办单位名称为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核时间为2017年7月3日,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1056769号-2,网站名称为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

进入该网址,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标识;

先锋RBG电竞键盘。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2: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7727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网页保全证据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搜索“jd京东”,进入“京东网上商城官网京东-正品保证闪电送”页面后,在搜索栏中搜索“森松尼”,后点击进入“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发光牧马人机械手感键盘电脑键鼠套装1o1七色金属音控键盘+牧马人金属底黑色+游戏发光耳机”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宏创数码专营店”,“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发光牧马人机械手感键盘电脑键鼠套装1o1七色金属音控键盘+牧马人金属底黑色+游戏发光耳机”,京东价为人民币189元,累计评价4万+,品牌为森松尼(sunsonny),“理性消费者选择累计已卖出20多万件超过2万余条好评”“型号销量数据统计来源于京东商智实际销售数据”。

点击“宏创数码专营店”,如下:宏创数码专营店,综合评分9.66,企业名称为南昌宏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04年4月2日至2034年4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好评度96%;

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人民币189元的价格从该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订单号73627129839。

在搜索“森松尼”界面,点击进入“森松尼(sunsonny)S-K10电竞游戏键盘网咖网吧专用有线发光金属机械手感电脑键盘RGB悬浮声控键盘(带手托)”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吉旋风数码专营店”“森松尼(sunsonny)S-K10电竞游戏键盘网咖网吧专用有线发光金属机械手感电脑键盘RGB悬浮声控键盘(带手托)”,京东价为人民币109元,累计评价300+,品牌为森松尼(sunsonny)。

点击“吉旋风数码专营店”,如下:吉旋风数码专营店,综合评分9.37,企业名称为武汉吉旋风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4年1月10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好评度96%;

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人民币109元的价格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订单号7253323743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3: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7728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网页保全证据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搜索“一号店官网”,进入“一号店网上超市,正品大型购物网站尽享智能生活官网”页面后,在搜索栏中搜索“森松尼”,后点击进入“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发光牧马人机械手感键盘电脑键鼠套装1o1七色金属音控键盘+牧马人金属底黑色+游戏发光耳机”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1号店,“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发光牧马人机械手感键盘电脑键鼠套装1o1七色金属音控键盘+牧马人金属底黑色+游戏发光耳机”,价格为人民币189元,品牌为森松尼(sunsonny),评价4万+,宏创数码专营店,“理性消费者选择累计已卖出20多万件超过2万余条好评”“型号销量数据统计来源于京东商智实际销售数据”。

点击“宏创数码专营店”,如下:宏创数码专营店,综合评分9.66,企业名称为南昌宏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04年4月2日至2034年4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好评度96%;

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人民币139元的价格从该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陈x,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订单号为73628160110。

在搜索“森松尼”界面,点击进入“森松尼(sunsonny)S-K10电竞游戏键盘网咖网吧专用有线发光金属机械手感电脑键盘RGB悬浮声控键盘(带手托)”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1号店,“森松尼(sunsonny)S-K10电竞游戏键盘网咖网吧专用有线发光金属机械手感电脑键盘RGB悬浮声控键盘(带手托)”,价格为人民币109元,累计评价300+,品牌为森松尼(sunsonny),“吉旋风数码专营店”。

点击“吉旋风数码专营店”,如下:吉旋风数码专营店,综合评分9.37,企业名称为武汉吉旋风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4年1月10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好评度96%;

后以人民币109元的价格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陈x,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订单号为73628742731。

在搜索“森松尼”界面,点击进入“森松尼(sunsonny)S-M4S鼠标USB有线笔记本台式鼠标罗技G502侧颜电竞发光游戏鼠标键鼠套黑灰”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1号店,“森松尼(sunsonny)S-M4S鼠标USB有线笔记本台式鼠标罗技G502侧颜电竞发光游戏鼠标键鼠套黑灰”,价格为人民币139元,累计评价100+,品牌为森松尼,“六一六外设专营店”;

点击“六一六外设专营店”,如下:六一六外设专营店,综合评分9.86,企业名称为武汉六一六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5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好评度96%;

后以人民币99元的价格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陈x,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订单号为73629041039。

在搜索“森松尼”界面,点击进入“lol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金属悬浮式七彩背光发光牧马人风格机械师合金手感CF健鼠套装网吧森松尼7色混光金属键盘+X700金属底鼠标”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1号店,“lol游戏键盘鼠标套装有线金属悬浮式七彩背光发光牧马人风格机械师合金手感CF健鼠套装网吧森松尼7色混光金属键盘+X700金属底鼠标”,价格为人民币169元,累计评价200+,“南达数码专营店”。

点击“南达数码专营店”,如下:南达数码专营店,综合评分9.52,企业名称为南昌南达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45年3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人民币139元的价格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陈x,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订单号为73629199023。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4: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7729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网页保全证据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搜索并进入“www.tmall.com”后,在搜索栏中搜索“森松尼”,后点击进入“森松尼K10机械手感键盘发光游戏网吧有线台式笔记本键盘鼠标套装”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新纶数码专营店,“森松尼K10机械手感键盘发光游戏网吧有线台式笔记本键盘鼠标套装”,价格为人民币159元,促销价为人民币89元,月销量为272,累计评价为425,型号为S-K10,库存为19件,品牌为SUNSONNY/森松尼,生产企业为森松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点击“新纶数码专营店”,如下:新纶数码专营店,天猫6年店,企业名称为成都新纶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09年7月13日至2099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万元;

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人民币89元的价格从该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陈x,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

在搜索“森松尼”界面,点击进入“森松尼K10机械手感键盘鼠标套装发光有线键鼠游戏电竞网吧lol”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宏创数码专营店,“森松尼K10机械手感键盘鼠标套装发光有线键鼠游戏电竞网吧lol”,价格为人民币119元,促销价为人民币89元,月销量为167,累计评价为487,型号为K10,库存为7716件,产品名称为SUNSONNY/森松尼K10,生产企业为森松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点击“宏创数码专营店”,如下:宏创数码专营店,天猫5年店,企业名称为南昌宏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04年4月2日至2034年4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人民币89元的价格从该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陈x,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

搜索“瑞雅特数码专营店”,如下:瑞雅特数码专营店,天猫5年店,企业名称为深圳市瑞雅特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3年6月13日至2063年6月1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点击进入“森松尼K10机械手感键盘发光有线键鼠套装台式电脑游戏办公用”的商品介绍页面,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价格人民币89元,总销量为274,累计评价为110条,品牌为SUNSONNY/森松尼,产品名称为SUNSONNY/森松尼K10,生产企业为森松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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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5: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700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京东快递(运单号VE41391768670-1-1-)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6: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698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京东快递(快递单号VE41313371971-1-1-)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7: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704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取得申通快递(运单号7700060151264)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8: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699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京东快递(运单号VE40778630642-1-1-)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19: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701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京东快递(运单号VE41395032033-1-1-)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20: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706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xxxx电梯口取得中通快递(运单号540180942213)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21: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705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4月2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大厦××楼e栈快递柜取得圆通速递(运单号为888846214646272017)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22: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703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取得申通快递(运单号3356250100396)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23: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8702号《公证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取得申通快递(运单号3356255004781)包裹1份,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陈x收取。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证据24: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10792号《公证书》,2018年4月28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该处的手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设置,链接公证处无线网络,打开软件商店应用,搜索“微信”并下载该软件后,打开登录+86159××××2770的微信账户,搜索“森松尼”,进入“森松尼键鼠”的公众号,该公众号头像由“”“”“”标识构成,账户主体为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为0755-61xx****,查看认证详情,如下:企业全称为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扬声器音箱、电脑、电脑周边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鼠标、键盘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017年7月7日“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证“森松尼键鼠”;

关注并进入该微信公众号“产品系列”显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包括键盘森松尼S-K10(先锋R8G电竞键盘)、森松尼S-T80(守望者电竞套装)图片,被诉侵权产品键盘上均有“”“”标识;

微信公众号2017年9月2日开始宣传推送森松尼S-K10(K10)被诉侵权产品键盘,2017年11月1日宣传推送森松尼S-T80被诉侵权产品键盘。

点击该微信公众号对话栏的“森松尼”直接显示为“天猫店”“京东店”“微官网”,点击进入“京东店”即为“京东宏创数码专营店”,点击该微信公众号对话栏的“微官网”即为由http://××提供的键盘销售展示页面,点击该微信公众号对话栏的“服务”中“关于我们”直接链接进入http://××网站。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两原告证据32: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13925号《公证书》,2018年5月31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网页保全证据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搜索“京东”,进入“京东JD.COM官网多快好省只为品质生活官网”页面后,在搜索栏中搜索“森松尼SK10”,后点击进入“亿企拼数码专营店”的该商品信息,见相关页面,如下:亿企拼数码专营店,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森松尼(sunsonny)有线游戏办公巧克力键盘家用台式笔记本发光电脑通用USB键RGB悬浮声控键盘(带手托)”,京东价为人民币89元。

点击“亿企拼数码专营店”,如下:亿企拼数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武汉亿企拼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4日至2047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后以人民币89元的价格从该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孙利鹏,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xxxx1楼,订单号为76503351364。

在搜索“森松尼SK10”界面,点击进入“吉诗羽数码专营店”的该商品信息,见相关页面,如下:吉诗羽数码专营店,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森松尼吃鸡键盘鼠标耳机三件套装有线电脑机械手感多彩背光金属绝地求生键鼠套装SK10多彩混光键盘+电竞鼠标+7.1耳机+桌垫”,京东价为人民币199元。

点击“吉诗羽数码专营店”,如下:吉诗羽数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武汉吉诗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2年12月12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以人民币199元的价格从该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孙利鹏,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xxxx1楼,订单号为76502413856。

在搜索“森松尼SK10”界面,点击进入“吉旋风数码专营店”的该商品信息,见相关页面,如下:吉旋风数码专营店,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森松尼(sunsonny)游戏键盘鼠标耳机三件套装有线电脑机械手感金属背光绝地求生吃鸡SK10键盘+电竞鼠标+7.1声道耳机+桌垫”,京东价为人民币199元,产品名称为“魔腾游戏键盘鼠标耳机三件套装网吧有线金属背光机械手感绝地求生lolcf键鼠套装悬浮声控七彩键盘+火力鼠+电竞耳机(赠桌垫)”,京东价为人民币179元,累计评价为1300+。

点击“吉旋风数码专营店”,如下:吉旋风数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武汉吉旋风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4年1月10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以人民币179元的价格从该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键盘1件,收货人为孙利鹏,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xxxx1楼,订单号为7604525602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6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两原告证据33: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13928号《公证书》,2018年5月31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网页保全证据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搜索“天猫商城”,进入“天猫-淘宝网首页天猫商城大牌“惠”聚理想生活上天猫”页面后,在搜索栏中搜索“羽星数码专营店”,点击进入“森松尼机械手感键盘鼠标耳机套装金属电脑有线游戏牧马人键鼠套装”的该商品信息,见相关页面,如下:羽星数码专营店,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森松尼机械手感键盘鼠标耳机套装金属电脑有线游戏牧马人键鼠套装”,价格为人民币199元,促销价为人民币159.9元,月销量为1,累计评价为8;

输入账号及密码登录后,购买该产品,收货人为孙利鹏,电话为159××******,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xxxx1楼,订单编号167694108973819189,商家为羽星数码专营店。

点击“羽星数码专营店”,如下:羽星数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广州羽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3年8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搜索“森松尼SK10键盘”界面。

点击进入“吉诗羽数码专营店”的该商品信息,见相关页面,如下:吉诗羽数码专营店,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森松尼机械手感键盘鼠标耳机套装金属电脑有线游戏牧马人键鼠套装真正机械手感多种背光效果”,价格为人民币179元,促销价为人民币169元,月销量为人民币72,累计评价为91。

点击“吉诗羽数码专营店”,如下:吉诗羽数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武汉吉诗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2年12月12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6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两原告证据34:(2018)深南证字第15120号《公证书》,2018年5月23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微信,进入“森松尼键鼠”公众号,在“森松尼键鼠”中点击“森松尼-京东店”,进入“森松尼京东自营旗舰店”,点击“K10”键盘,见相关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森松尼(sunsonny)S-K10104键有线游戏混光键盘金属合金机械手感键盘绝地求生吃鸡利器”,京东价为人民币99元,品牌为森松尼(sunsonny)。

输入账号及密码登录后,购买该产品,收货人信息为孙先生,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xxx北楼一楼信证室,订单号为76787793196;

在“森松尼京东自营旗舰店”首页点击进入“森松尼S-T80”页面,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森松尼(sunsonny)S-T80104键有线游戏机械手感混光键鼠套装绝地求生吃鸡可用”,京东价为人民币119元,品牌为森松尼(sunsonny)。

购买该产品,收货人信息为孙先生,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xxx北楼一楼信证室,订单号为7630459470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两原告证据35:关于网页打印件,订单号为73628160110,承运人为申通快递,货运单号为7700060151264;

订单号为72533237430,承运人为京东快递,货运单号为VE41313371971;

订单号为73627129839,承运人为京东快递,货运单号为VE41391768670;

订单号为141643626669322729,承运人为申通快递,货运单号为3356250100396;

订单号为141640322588322729,承运人为圆通速递,货运单号为888846214646272017;

订单号为141776123245322729,承运人为申通快递,货运单号为3356255004781;

订单号为73629041039,承运人为京东快递,货运单号为VE41395032033;

订单号为73629199023,承运人为中通快递,货运单号为540180942213;

订单号为73628742731,承运人为京东快递,货运单号为VE40778630642。

两被告放弃质证该证据,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二、当事人争议证据,本院认定情况两原告证据3: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018年2月1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采纳。

两原告证据4:关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人为专利权人许富茗,被许可人为原告金展鹏公司,许可专利名称为“键盘(PK-900)”,专利号为ZL20163024××××.9,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期限为3年,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300万元(每年为100万元);

如遇第三方侵权,专利权人应积极协助维权及应诉等,所需费用由被许可人原告金展鹏公司承担。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采纳。

两原告证据5:关于网购键盘实物照片及《保修卡》《产品说明书》,两原告当庭放弃,本院予以准许。

两原告证据6至7:关于网页打印件,两原告当庭放弃,本院予以准许。

两原告证据25:关于企业信息打印件,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魏沐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扬声器音箱、电脑、电脑周边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鼠标、键盘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电话为0755-61xx****。

被告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魏三乌,经营范围包括平板电脑、通讯产品、智能设备、数码产品、电脑周边配件、鼠标、键盘等,公司地址,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755-48xxxx15。

该证据系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百度百科截图打印件,森松尼科技,国内知名电脑外设品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生产体系;

森松尼集团办公地点图片;

。

该证据系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商标详情打印件,第17746130“”注册商标,申请人为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第17745897“”注册商标,申请人为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第17745939“”注册商标,申请人为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商品范围包括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等,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

该证据系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两原告证据26:关于网页打印件,在“中关村在线”查询“森松尼键盘”,森松尼K10七色声控金属键盘,129元的参考报价,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被诉侵权产品键盘上有“”“”标识。

该证据系打印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两原告证据27: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公司2017年报(摘录),键盘鼠标产品2016年度毛利率为27.3%,2017年度毛利率为27.62%。

本院不采纳该证据。

两原告证据28:关于雷蛇(RAZERINC.)全年业绩公告(摘录),国外键盘鼠标行业产品的毛利率在35%左右。

本院不采纳该证据。

两原告证据29:关于北京爵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录),国内键盘鼠标行业产品的毛利率在39%左右。

本院不采纳该证据。

两原告证据30:关于维权费发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通用机打发票》(№00215216),2017年11月27日,缴款单位为许富茗,项目为公证费,金额为人民币22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297),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8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298),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15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0),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299),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85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1),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关于《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2),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关于《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4),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关于《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3),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关于《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5),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6),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7),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8),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23301),2018年4月19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通用机打发票》(№00306281),2018年5月10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项目为公证费,金额为人民币8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4231890),2017年12月2日,付款方为陈x,收款方为江西骄盛科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键盘,金额为人民币99元,该《发票》上加盖“江西骄盛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41356335),2018年4月9日,付款方为个人,收款方为深圳市瑞雅特科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其他机械设备*键盘,金额为人民币89元,该《发票》上加盖“深圳市瑞雅特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34948667),2018年4月2日,付款方为个人,收款方为武汉市洪山区麦克思耗材经营部,货物名称为键盘,规格型号为森松尼S-K10,金额为人民币109元,该《发票》上加盖“武汉市洪山区麦克思耗材经营部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34948659),2018年3月31日,付款方为个人,收款方为武汉市洪山区麦克思耗材经营部,货物名称为键盘,规格型号为森松尼SK10,金额为人民币109元,该《发票》上加盖“武汉市洪山区麦克思耗材经营部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14042497),2018年3月28日,付款方为陈x,收款方为成都新纶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名称为电子元器件*森松尼键盘,金额为人民币89元,该《发票》上加盖“成都新纶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32872049),2018年3月29日,付款方为个人,收款方为武汉六一六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计算机配套产品*键盘,规格型号为森松尼K10,金额为人民币99元,该《发票》上加盖“武汉六一六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07177419),2018年4月2日,付款方为个人,收款方为南昌南达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计算机外部设备*键盘,金额为人民币139元,该《发票》上加盖“南昌南达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07110135),2018年4月14日,付款方为陈x,收款方为西湖区宏创电脑耗材经营部,货物名称为计算机配套产品*键盘,金额为人民币89元,该《发票》上加盖“西湖区宏创电脑耗材经营部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04728780),2018年4月9日,付款方为陈x,销售方为江西骄盛科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计算机配套产品*键盘鼠标耳机套装,金额为人民币189元,该《发票》上加盖“江西骄盛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04728685),2018年4月4日,付款方为陈x,销售方为江西骄盛科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计算机配套产品*键鼠套装,金额为人民币139元,该《发票》上加盖“江西骄盛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02867682),2018年4月4日,付款方为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该《发票》上加盖“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该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两原告证据31:关于(2018)深南证字第13022号《公证书》,2018年5月23日,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金展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鹏使用许富茗自带的手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设置,连接WIFI,打开微信,输入手机号及验证码登录后,查看“我”的个人信息,查看与微信号为“wxid-uajq41gz0mh511”的聊天记录,如下:“我们没有直接反应给魏董,但是你还想继续弄下去,当我们没有能力解决时客户可能就投诉到魏董那了,那个时候局势就不是我们能控制的,据我所知几年前硕美科刘总起诉tm30,这款产品我们一直在卖,刘总也没有得到一点好处”,微信号为“wxid-uajq41gz0mh511”的朋友圈,如下:“关于前段时间公司产品K10被投诉下架事宜,客户库存K10及T80全部原价召回我公司,……我们一直用平和、宽忍的心胸去解决、沟通各项事宜,按法依据办理,此事件虽为小事,对方却不依不饶,森松尼以公司的名义,在此呼吁各位合作伙伴、代理商、供应商朋友,停止对七品的合作,对于找茬搞事者,无论任何方式,森松尼公司将奉陪到底,立贴为证”“这是公司的决定和直接发给我的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8年5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本院综合判断该证据。

两原告证据36:关于维权费发票,《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67712),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付款方为原告金展鹏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保全行为,金额为人民币12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67733),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付款方为原告金展鹏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2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67734),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付款方为原告金展鹏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2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0767735),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付款方为原告金展鹏公司,收款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网页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200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41612931),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付款方为孙利鹏,收款方为武汉市洪山区麦克思耗材经营部,货物名称为计算机配套产品*键鼠耳机套装,金额为人民币199元,该《发票》上加盖“武汉市洪山区麦克思耗材经营部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7597487),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付款方为个人,收款方为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计算机配套产品*森松尼(sunsonny)S-K10104键有线游戏混光键盘金属合金机械手感键盘绝地求,金额为人民币99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8322452),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付款方为个人,收款方为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计算机配套产品*森松尼(sunsonny)S-T80104键有线游戏机械手感混光键鼠套装绝地求生吃鸡可用,金额为人民币119元,该《发票》上加盖“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收款收据》,顾客名称为原告金展鹏公司,品名规格为复印、装订,单价为人民币443元,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

该系列证据有原件,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抗辩证据1: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016年2月18日,许可方(乙方)何x(身份证号码为),被许可方(甲方)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涉及许可专利号为ZL20153031××××.2、名称为键盘(AK7000)的外观设计专利。

许可期限自2016年2月至2020年1月,许可费总计人民币1000元。

该《许可合同》上加盖“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该抗辩证据有原件,有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印证,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抗辩证据2:关于对比文献,专利号为ZL20153031××××.2,专利名称为键盘(AK7000),申请日为2015年8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20日,专利权人为何x。

该抗辩证据,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三、庭审相关信息,本院予以在卷佐证两原告诉称两被告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两原告提交合理费单据共计人民币105084元,包括支出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331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人民币1567元、复印费人民币443元。

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确认销售、展示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确认两原告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

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辩称委托他人定做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上贴有其标识。

两原告当庭提交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共9件,庭审从中提取被诉侵权产品2件,型号分别为S-K10、S-T80,其余被诉侵权产品退回给两原告,两原告当庭确认收到。

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共9件,外包装盒上均贴有“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的封条,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封存时间分别为2018年3月29日(7件)、2018年4月2日(2件)。

封存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的外包装盒(第1件),该黑色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VE40778630642-1-1”字样,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收货人为陈x,电话为137××******。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5-61xxxx2,传真为+86-755-61xxxx89,网址为××。

该包装盒上粘贴有一个白色标签,显示品牌为“森松尼”,品名为“键盘”,型号为“森松尼S-K10银色”,规格为“银色/个”。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K1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内还有《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各1份。

该《保修卡》上有“”标识,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xx68号,电话为400-880-8718,网址为××。

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xx68号,电话为400-880-8718,传真为0755-27323738,网址为××。

封存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的外包装盒(第2件),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申通快递”(运单号为3356255004781),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xxxx1楼,收货人是陈x,电话是137××******,寄件人是黄先生,电话是132××******,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件”。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x2,传真为+86-755-61xxxx89,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该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K1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粘贴有一个白色标签,外包装盒内还有《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各1份。

该白色标签、《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显示信息同前述。

封存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的外包装盒(第3件),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京东快递”(运单号为VE41391768670-1-1),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xxxx1层,收货人为陈x,电话为137××******,备注“理线带(赠品勿拍),1件”“键盘清洁刷(赠品勿拍),1件”“七色金属音控键盘+牧马人金属底黑色+游戏发光耳机,1件”“主海报800*300MM精密锁边,1件”“共4件”。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传真为+86-755-61xxxx89,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该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K1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粘贴有一个白色标签,外包装盒内还有《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各1份。

该白色标签、《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显示信息同前述。

封存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的外包装盒(第4件),打开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京东快递”(运单号为VE41395032033-1-1),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收货人为陈x,电话为137××******。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6-755-61xxxx89,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该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T8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粘贴有一白色标签,该白色标签上显示品牌为“森松尼”,品名为“有线键盘套装”,规格为“七色金属键盘+四色呼吸机械鼠标”,制造商为深圳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保修卡》《产品,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显示信息同前述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封存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的外包装盒(第5件),该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的标贴上显示运单号为VE41313371971-1-1,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xxxx1层,收货人为陈x,电话为137××******。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有“?”“?”“?”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61xxxx89,网址为××。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89,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该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K1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粘贴有一白色标签。

该外包装盒内还有《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各1份。

该白色标签、《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显示信息同前述。

封存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的外包装盒(第6件),该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有“申通快递”(运单号为7700060151264),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大厦××楼,收货人为陈x,电话为137××******,寄件人为周叶琴,电话是0791-8620****,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江西南昌市西湖,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江西南昌市西湖,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50*300MM装盒上面有“?”“?”“?”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xx68号,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该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K1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粘贴有一白色标签。

该外包装盒内还有《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各1份。

该白色标签、《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显示信息同前述。

封存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的外包装盒(第7件),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申通快递”(运单号为3356250100396),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头街道南海大道xxxx1楼,收货人为陈x,电话为137××******,寄件人为刘洪,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二七南路数码港,备,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二七南路数码港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二七南路数码港属键,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二七南路数码港属键盘?”“?”“?”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xx68号,电话为+,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

当庭拆封后,该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K1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粘贴有一白色标签。

该外包装盒内还有《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各1份。

该白色标签、《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显示信息同前述。

封存时间为2018年4月2日的外包装盒(第8件),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有“申通快递”(运单号为3356250100396),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头街道南海大道xxxx1楼,收货人为陈x,电话为137××******,寄件人为刘洪,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二七南路数码港,备注为“森松,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二七南路数码港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二七南路数码港件”“共1件”,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二七南路数码港件”“共1件””“?”“?”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xx68号,电话为+86-75,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v>当庭拆封后,该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K1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粘贴有一白色标签。

该外包装盒内还有《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各1份。

该白色标签、《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显示信息同前述。

封存时间为2018年4月2日的外包装盒(第9件),该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有“圆通快递”(运单号为8888462146462720170),收货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xxxx1楼,收货人是陈x,电话是137××******,寄件人是新纶数码专营店,电话是0551-6386****,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工业园皇藏裕路与灵石路交口永达胶带厂3号,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工业园皇藏裕路与灵石路交口永达胶带厂**楼业园皇藏裕路与灵石路交口永达胶带厂**楼pan>”“?”“?”的标识,型号为S-K10,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xxxx68号,电话为+86-755-61x,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当庭拆封后,该外包装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背面有“?”“?”“?”的标识,产品名称为守望者电竞键盘,ModelName:S-K10,网址为××。

当庭拆封后,外包装盒粘贴有一白色标签。

该外包装盒内还有《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各1份。

该白色标签、《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所显示信息同前述。

当庭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

两原告的比对意见为:从主视图看,本案专利键盘方向键的上方有装饰槽,但被诉侵权设计对应部位不具备;

本案专利的键盘指示灯呈圆形凸出状,被诉侵权设计对应部位呈梯形凸出状;

本案专利支撑架有由上向下的插入式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对应部位有由下向上的插入式设计。

两原告的比对结论为:两者构成近似。

两被告的比对意见与两原告的比对意见相同;

但两被告的比对结论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本案专利 被诉侵权设计(S-K10) 本案专利 被诉侵权设计(S-T80) 两原告自行收货的被诉侵权产品共6个,如下:运单号为497827327796,两原告证据33([2018]深南证字第13928号《公证书》)(天猫羽星数码专营店);

运单号为76787793196,两原告证据34([2018]深南证字第15120号《公证书》)(京东森松尼自营旗舰店);

运单号为76304594709,两原告证据34([2018]深南证字第15120号《公证书》)(京东森松尼自营旗舰店);

运单号为540500093242,两原告证据32([2018]深南证字第13925号《公证书》)(京东亿企拼数码专营店);

运单号为540378697776,两原告证据32([2018]深南证字第13925号《公证书》)(京东吉诗羽数码专营店);

运单号为76045256022,两原告证据32([2018]深南证字第13925号《公证书》)(京东吉旋风数码专营店)。

各方当事人确认,两原告自行收货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以及该外包装盒所显示的相关信息,与公证收货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以及公证收货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所显示的相关信息一致;

6个被诉侵权设计一致;

6个被诉侵权设计与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设计一致;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不拆封;

两原告确认当庭收到自行收货(未拆封)的被诉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经授权后,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无争点: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系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的商标。

争议焦点:一是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二是两被告是否共同制造、销售、许诺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三是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现有设计”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四是两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侵害授权外观设计,应看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看是否引起误认或混淆为标准,实行要部观察,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无论是构成相同还是近似,依法均应认定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当庭比对,各方当事人陈述的各自区别意见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但该区别意见,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种类即“键盘”产品上,本案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授权外观设计的要点,两者键盘的整体形状均类似枪状形成了较为独特的视觉效果,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整体构成近似,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两被告关于“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比对结论,本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之二,关于两被告是否共同制造、销售、许诺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任何将自己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两原告通过公证程序购得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上有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的标识,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将自己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即表示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且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有被告森松尼科技公司的署名,被告森松尼科技公司将自己名称体现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即表示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的身份,故本院认定两被告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在官网网页、微信公众号、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以做广告方式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该行为经过公证程序公证,且被告森松尼科技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以做广告方式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故本院认定两被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综上,本院认定两被告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两被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被告森松尼科技公司无关”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之三,关于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现有设计”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被告抗辩证据即对比文献ZL20153031××××.2,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2016年6月13日,其所示的外观设计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时间要件,且两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作“现有设计”的抗辩。

但该对比文献所示产品整体为边缘不规则的长方形,而被诉侵权产品整体为类似枪状,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两者按键布局属于常规排列且属于功能区并不影响存在实质性差异,故被告森松尼电子公司关于“现有设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之四,关于两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两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两原告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库存现状以及被诉侵权模具现状,基于法院执行标的明确、具体性,两原告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侵权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两原告之间对赔偿数额的享有未作特别约定,故本案实体权利由两原告共同享有。

因两原告没有提供其因两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证据,且两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难以查清,故本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侵权性质、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其他具体侵权情节,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两原告维权支出计算至赔偿损失数额之范围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案名称为“键盘(PK-900)”(专利号为ZL20163024xxxx.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被告深圳市森松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森松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许富茗、原告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原告许富茗、原告深圳市金展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6800元,由两被告负担人民币28080元,其余由两原告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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