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51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
被告:湖南湘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毅。
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div>法定代表人:方佑林。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