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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尊龙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申12189号
案件名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尊龙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尊龙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12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尊龙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河宕陶瓷交易中心A座一楼9-13号。

法定代表人:阮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D栋。

法定代表人:李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佛山市尊龙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蒙娜丽莎公司、尊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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