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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邦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14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邦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石家庄邦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一屋****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邦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东海大厦**底商iv>法定代表人:王艳丽。

被告: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华海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支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孙玉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凯,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邦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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