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03号原告:黄俊安,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腾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四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亢建章。
被告:佛山市腾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12号首层商场B之D33号。
法定代表人:亢建章。
被告:霸州市辛章铜奥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五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立军。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铜奥椅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环市东路天发花园1座30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立军。
原告黄俊安与被告霸州市腾马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腾马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辛章铜奥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铜奥椅特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黄俊安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俊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俊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