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44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川猎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7号华强数码广场A座一楼东大堂。
经营者:高林。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1号。
负责人:高广。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华区川猎通讯器材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