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6757号之一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米索餐具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永善村。
投资人:顾贵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米索餐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