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07民初3812号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7栋2单元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许龙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爽客商业有限公司市区天山分店,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46号大兴大厦1楼铺面。
负责人:陈澄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爱东,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淇,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爽客商业有限公司市区天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