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96号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水县陈家)。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泽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振兴南路东侧、323省道北侧东蔡建材市场平房1-21、22。
经营者:周其霞,女,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牛山泽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