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129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民初2129号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村安达路临编20号之三201。

法定代表人:刘茂才,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玲,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通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以下简称圣洁美仪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通公司法定代表人BAIXU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被告圣洁美仪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圣洁美仪器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销毁专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

2.判令被告圣洁美仪器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55万元;

3.判令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4.判令被告圣洁美仪器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纳通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201730198701.5,名称为水光机(纳晶SPA)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11月03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且专利权稳定。

该专利产品的设计新颖独特,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市场销售巨大。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圣洁美仪器厂生产的相关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权利,且在被告阿里广告公司平台大量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同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圣洁美仪器厂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是从案外人彭建军处购得,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圣洁美仪器厂不清楚所出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答辩人没有生产、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生产、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无需承担停止生产的行为;

3.被答辩人请求的赔偿金和合理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阿里广告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因其内部交转信件原因使法务部门未能及时收到法院的材料,导致未按时参与诉讼,同时认为其未实施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案涉商品的链接已经不存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的设计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专利登记簿副本、(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147号公证书及实物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订单详情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018)粤广白云第19985号公证书表面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对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因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将在查明事实以及说理中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原告享有的专利权 2017年5月24日,原告纳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水光机(纳晶SPA)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11月0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730198701.5。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外观设计图片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组成(如附图一所示)。

2018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该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情况 2018年9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玉鑫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章某、潘某监督下,由任玉鑫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打开阿里巴巴页面,进入网站店铺名称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的网店,在该店购买水光机3套,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466元。

店铺网站信息显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美容护理电器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

在广州、深圳建立了两大生产基地和一个品牌运营中心。

”“广州市圣洁美美容仪器厂提供全套OEM/ODM代加工及贴牌服务!

欢迎来人考察,欢迎实地验厂!

圣洁美代工优势:1.多年美容护理电器OEM/ODM加工经验,更专业的加工技术;

2.广州深圳两大生产基地,5家分工厂,30多条生产线,通过ISO9001及ISO9002认证,年产量2000多万台。

”“厂家直销纳米无痛水光枪微晶导入仪补水美白家用美容仪器OEM,销价150元,起批量0-999个,80元,起批量1000-9999个,65元,起批量≥10000个”。

2018年9月7日,公证人员及任玉鑫签收快递,对物品进行拍照,物品交任玉鑫保管。

公证处证明上述过程在公证员的面前进行,与现场发生情况相符。

2018年9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147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被告均确认原告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好,并进行现场拆封,内有三套水光枪及说明书,产品及说明书上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视图进行比对,双方均认为外观上相同。

三、查明的其他情况 圣洁美仪器厂成立于2012年9月27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专用设备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圣洁美仪器厂提供了(2018)粤广白云第19985号公证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

被告主张上述证据可以证实,陈小媚代表圣洁美仪器厂于2018年的7月13日、8月15日、8月27日、9月8日分四次从彭建军处购买了四批次被控侵权产品,且分别由刘茂才、陈小媚、李汉国分别支付了相应的钱款。

原告质证认为,陈小媚、李汉国非本案的被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该款项具体指向交易的具体内容。

庭后,被告圣洁美仪器厂又向本院邮寄了两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圣洁美仪器厂分别与李汉国、陈小媚的劳动合同),被告圣洁美仪器厂主张该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李汉国、陈小媚与被告圣洁美仪器厂存在劳动关系,其公证及汇款行为代表公司。

原告认为两合同没有签订时间,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即使合同是真实的,也仅能证明李汉国、陈小媚与被告圣洁美仪器厂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证明李汉国、陈小媚与案外人彭建军之间的行为代表圣洁美仪器厂,更无法证明微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指向的是本案涉案侵权产品,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圣洁美仪器厂当庭认可无法确认彭建军的具体身份,只知道彭建军的微信及手机号。

本院认为,原告纳通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水光机,属相同产品。

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与专利图片所载明的产品外形基本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构成要素和设计要点,二者整体形状均为手枪状、从壳体、手持部、透明的空腔头、充电口、显示灯、控制区的位置及形状上看均基本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差异,应认定构成相同。

被告圣洁美仪器厂在其网店中宣称其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美容护理电器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

在广州、深圳建立了两大生产基地和一个品牌运营中心。

可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圣洁美仪器厂生产、销售,被告圣洁美仪器厂未经原告纳通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的水光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圣洁美仪器厂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经查,首先,被控侵权产品及说明书上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系三无产品;

其次,被告圣洁美仪器厂当庭认可无法确认彭建军的具体身份,只知道彭建军的微信及手机号;

再次,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陈小媚可能与彭建军在2018年的7、8月份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易行为,但该交易行为指向产品以及与被告圣洁美仪器厂的关系均不是十分明确。

因此,被告圣洁美仪器厂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阿里广告公司参与了涉案商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且判令被告圣洁美仪器厂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已足以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既未提供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被告的侵权获利,且原告在庭审中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赔偿的方法可以采纳,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参考因素酌定赔偿数额:1.涉案专利权的类别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起积极作用。

2.被告圣洁美仪器厂成立时间、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

被告圣洁美仪器厂所售水光机“三无”产品,其主观过错明显。

3.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730198701.5,名称为水光机(纳晶SPA)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750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负担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