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执2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被执行人:陈海东,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天钰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马路3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海东。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东、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天钰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浙0402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系统查询,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股权、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陈海东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1939.87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2018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至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天钰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未查找到该公司,至被执行人陈海东位于浙江省天台县×号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海东,查明被执行人陈海东为肢体三级伤残,已70余岁,无收入来源,靠低保生活,故未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于2019年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