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00号之二 原告:胡正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特诚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西湖路52号B栋。
法定代表人: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东特诚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广东特诚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就原告胡正宇所主张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本院裁定中止诉讼。
2019年2月21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