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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智艺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78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智艺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深圳智艺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89号 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陈屋兴四路11号圣杰工业大厦8楼802。

法定代表人:任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智艺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批发市场三楼3C666。

法定代表人:杨学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智艺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2月25日,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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