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1663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箐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长贸中心陈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贸中心9-16。
经营者:陈涛,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莉,女,系经营者外甥女。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长贸中心陈涛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