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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圣家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800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圣家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圣家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80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圣家皮具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西99号广州狮岭壹号皮具箱包交易中心第一层3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XA。

经营者:李彩凤。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圣家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圣家皮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圣家皮具商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圣家皮具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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