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力同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902号
案件名称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力同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力同科技有限公司;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02号原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园**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志,总经理。

原告:泉州力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研发**楼div>法定代表人:蔡东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01)室2F-3F/102(复式)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与铁岗水库路交汇处中熙香缤山****法定代表人:李永华。

原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力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力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第ZL200710077178.6号、名称为“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07年9月17日申请,于2009年11月18日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该专利原专利权人为原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4月22日转移至原告泉州力同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原告泉州力同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专利许可给原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许可期限至2027年9月16日,原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该专利权。

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系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

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集成电路芯片和软件产品的批发等。

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对讲机芯片产品,经比对,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经查,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从涉案对讲机芯片产品中获利超过7883.6478万元。

被告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成立,系无线通讯产品开发、集成电路应用设计和销售为一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等。

被告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匡国生、马光林均曾为原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门的员工。

被告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的存在及涉案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仍为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和许诺销售涉案对讲机芯片产品,为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创造了超过7135.0439万元的侵权利润,因此,被告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就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部分侵权利润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0710077178.6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883.6478万元,被告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135.043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6.6万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且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故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对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制造的对讲机集成芯片拥有独家代理权且被告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