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3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歩之巅文体用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与伏牛山路交叉口十五中门面房。
经营者:宁卫,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歩之巅文体用品店(经营者:宁卫)(以下简称歩之巅文体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得阁公司以已经与歩之巅文体店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歩之巅文体店的起诉。
歩之巅文体店于同日同意一得阁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一得阁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歩之巅文体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漯河市源汇区歩之巅文体用品店(经营者:宁卫)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漯河市源汇区歩之巅文体用品店(经营者:宁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