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533号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小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晓克。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
被告: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人:朱晓克,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佳,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虢国公司)与被告朱晓克、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以下简称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被告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虢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仇小娟,被告朱晓克、被告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被告克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诚、李会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虢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第3117845号“虢国”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体包括停止在其直营和加盟的饭店、餐馆服务上使用“虢国”、“虢国绝味”、“朱晓克虢国绝味”等侵权文字、销毁所有含有侵权标识的店面装潢、餐饮用具、宣传资料、店员服装,并删除网络侵权信息;
2.三被告立即停止足以引人误认是他人服务或存在联系的混淆行为;
3.被告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侵权标识字样;
4.三被告共同在《大河报》、《东方今报》、《郑州晚报》、《河南商报》上除中缝以外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承担此事务的一切费用;
5.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虢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6万元,共计302.6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虢国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虢国”羊肉汤特色餐饮的品牌管理企业,成立于2003年8月15日,由原郑州虢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名义而来。
原告虢国公司主要负责“虢国羊肉汤馆”的品牌管理和运营推广。
自虢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硕于2001年7月7日开立第一家“虢国羊肉汤馆”直营店以来,凭借诚信经营、制度化管理和稳定的产品、服务体验,赢得了良好的品牌效益。
原告虢国公司现已在省内外拥有八家直营店、十多家加盟店和一个独立的中心厨房。
虢国公司是中国烹饪协会团体会员,先后荣获“中华餐饮名店”、“全国绿色餐饮企业”、“河南名店”等荣誉。
虢国羊肉汤、肉夹饼、乳香酱羊排等产品在2006年6月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名小吃”荣誉称号。
虢国公司的“虢国”商标,最早以由王硕担任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的名义申请注册,2002年3月19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第43类第4301群组“饭店、餐馆、备办宴席”服务项目上,200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3117845,经续展前述商标的专有权期限延续至2023年10月6日。
另外,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在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于2011年3月28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739116号“虢国”商标。
在注册申请和实际使用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与原告虢国公司为关联企业,主要负责人均为王硕,共同使用“虢国”商标。
2017年8月27日,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第3117845号和第7739116号“虢国”商标经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转让于原告虢国公司名义下(第1565期《商标转让/移转公告》第21762页)。
被告朱晓克于2013年3月25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92号院3号楼1单元开设“郑州市中原区晓克酸辣粉店”,2017年3月23日变更字号为“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
在此期间的2016年3月14日,朱晓克以自然人独资的形式成立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餐饮管理咨询和餐饮服务。
原告虢国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有如下商标侵权行为:1.在“酸辣粉”餐饮店加盟推广网络信息中对“虢国绝味”、“虢国肉夹馍”文字进行商标性使用,由于“虢国”文字显著性强,“绝味”文字在餐饮服务上有一定的描述性,两者的组合“虢国绝味”与虢国公司的“虢国”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2.在网络推广、店面经营和门店销售过程中使用如下侵权标识:,被诉侵权标识的左边起首文字虽是“朱晓克”,但其为被告朱晓克的自然人姓名,进行了分割设计,普通消费者在对被诉侵权标识进行识记时,会自然忽略该部分要素,而直接识别后部的“虢国绝味”,加之“绝味”属于餐饮服务上的描述性词汇,独创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直接指向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虢国”商标。
特别是“虢国”为古地名,因具有唯一性和使用频率较少,普通消费者会对“虢国”文字加诸更多的关注力并形成持久的记忆,因而当两者共同出现在同一个餐饮服务场合时,难以区分,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原告虢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3.在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店面装潢、餐饮用具、宣传资料、店员服装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三被告除了侵犯原告虢国公司的商标权,还在实际经营和日常宣传中使用“虢国绝味”文字进行宣传,店面标识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故意突出原告虢国公司的商标和商号“虢国”,特别是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将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应当被依法予以禁止。
朱晓克为自然人主体,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为朱晓克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虢国绝味”酸辣粉总店,克得公司是朱晓克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虢国绝味”的加盟推广活动,三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被告官网有照片显示的分店44家、2017年共300家门店、以及百度地图显示郑州38家分店的实际情形,结合被告的加盟政策和侵权情节,原告虢国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实际情形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三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朱晓克、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和克得公司答辩称,1.朱晓克主体不适格,朱晓克是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的经营者,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被告,不应当将经营者和字号分别作为不同的诉讼主体;
2.朱晓克虢国绝味与虢国不构成近似商标;
3.原告虢国公司诉请一与诉请二实质上重复主张;
4.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的字号使用的是经营者自己的商标,该商标是43类第13780752号“朱晓克虢国绝味”注册商标,应驳回虢国公司的诉请;
5.三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虢国公司的人身权利,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原告虢国公司诉请登报声明缺乏法律依据;
6.虢国公司损失证据及被告获利证据不足,主张损失金额过高。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虢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虢国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1.原告虢国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
2.被告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被告克得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朱晓克第13780752号商标注册证书。
该组证据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朱晓克为本案“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网络推广和加盟经营过程中,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拆分、组合商标,侵犯原告虢国公司注册商标权益,意图造成他人误认的的事实。
第二组:3.原告虢国公司第3117845、7339116号商标注册证、续展、转让证明及第21819623号商标注册证书。
该证据证明原告虢国公司是第3117845、7339116号“虢国”商标的权利人,其中第3117845号“虢国”商标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服务项目上,两商标经过续展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虢国公司除本案第3117845号商标外,近期在相同和类似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了“虢国”商标,是第43类饭店、餐馆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人。
第三组:4.原告虢国公司“虢国”餐饮店面主体资质和部分店面展示;
5.原告虢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和报纸报道。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虢国公司开设以“虢国”商标命名的餐饮店面,经营多年,获得中华餐饮名店、中华名小吃、烹饪技能大赛金奖、中式面点金奖、中式烹调特等奖、中国烹饪协会团体会员等荣誉,在餐饮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第四组:6.(2017)郑黄证民字第48471号公证书;
7.(2017)郑黄证民字第48472号公证书;
8.(2017)郑黄证民字第48473号公证书;
9.被告招商宣传手册;
10.被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搜狐网、腾讯大豫网、新浪微博上的宣传资料;
11.被告部分在百度地图上显示店面的38家分店店址、被告授权加盟店面信息。
该组证据证明三被告在网络宣传、店面经营和招商加盟过程中,使用与原告虢国公司商标和商号相近似的服务标识,侵犯原告虢国公司的商标专有权,构成意图造成他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在授权加盟过程中侵犯原告虢国公司的商标权益和意图造成他人混淆的事实。
第五组:12.公证费、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虢国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6000元。
第六组:13.被告朱晓克在其他商标撤销案件中提交的使用“虢国”、“虢国绝味”餐饮服务商标的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寄交原告代理公司质证,证明被告授权其他主体持续在餐饮服务项目上使用“虢国”、“虢国绝味”商标的事实。
被告朱晓克、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克得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证据如下:1.第13780752号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朱晓克自2015年3月7日起获得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的“朱晓克虢国绝味”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虢国酸辣粉店的字号使用了经营者自己的商标,且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2.百度百科关于虢国的词条介绍。
证明虢国是中国西周的重要诸侯封国,虢国两个汉字组合自古就有,显著性较弱,被告在虢国两字前加上“朱晓克”三个汉字以及其他商标元素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被告朱晓克、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和克得公司对原告虢国公司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朱晓克主体适格,证据2也不能证明被告意图造成他人混淆误认。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第733916号、第21819623号注册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该两商标的权利;
第7339116号商标指定服务为第35类,与第43类餐饮服务或者第30类肉夹馍商品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4中原告虢国公司及关联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中的店面照片有异议,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照片中的商标使用情况实际发生在被控侵权行为之前,照片内容的真实性被告也不予认可。
证据5中的“中华餐饮名店”的证书没有颁发时间,不能证明该证书产生于被控侵权行为之前,该证书是颁发给郑州市虢国羊肉汤馆,没有显示引证商标的图样,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控侵权发生前有一定知名度;
证据5的所有牌匾,基于国家对牌匾的制作没有严格限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牌匾的证明力极弱,况且证书中没有的内容,如日期,在牌匾中居然有显示,也说明牌匾与原告所称的证书不能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对牌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5的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证书与“中华餐饮名店”证书的质证意见一致;
对2017年11月获奖证书“中式烹调特金奖”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证书的相关部门的公章尺寸大小与生活常识不符,且明显系加工编辑后印刷形成的证书,另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书中无引证商标的图样,不能证明引证商标本身的知名度;
2005年“中国烹饪协会团体会员”证书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原告虢国公司没有证明成为该协会团体会员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成为某协会的会员并不当然提升商标的认可度和美誉度;
对证据5中的报纸,2012、2014、2015年报纸为原件,其他的报纸为复印件,其中报纸原件上的广告不包含引证商标图样,原告虢国公司具有多枚注册商标,前述广告不能与引证商标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对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
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待证事实不是被告二、三的共同行为,三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该证据未能证明所保全的网站域名备案主体,因此与被告无关联性。
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主要页面的来源与证据6来源于同一网站,质证意见同证据6。
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照片中的商标明显指向了肉夹馍和酸辣粉,肉夹馍和酸辣粉都属于第30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再有“虢国”是西周初期的重要诸侯封国,位于现河南省荥阳市,因此这两个汉字组合自古就有并非原告独创,显著性较弱,而虢国作为郑州本地的历史产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被告虢国酸辣粉店在虢国汉字前加上了图形化的朱晓克,且在其后加上“绝味”和醒目的肉夹馍、酸辣粉,与原告虢国公司所述主要经营的羊肉汤能够区分。
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显示印刷制作者,责任主体不明确。
证据10与被告无关联性,页面内容不是被告发布的,页面显示的店铺也不是被告经营的,对该证据10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
对证据1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地图上显示的店面是由被告经营的,不能实现证明目的。
三被告对证据10、证据11与网上显示内容一致无异议。
对证据12中的公证费无异议,对律师费有异议,开票时间早于委托书的时间,费用过高。
对证据13第30类第5222952号“虢国”商标评审案件材料,不具备合法性。
该证据为复印件,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该证据的来源不合法。
该证据显示复审申请人为“刘春彦”,代理机构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前述代理机构擅自泄露案件信息,侵害了复审申请人刘春彦以及复审被申请人朱晓克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行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信息不应做为证据使用。
证据证明复审争议的商标为第30类上的第5222952号“虢国”商品商标,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虢国公司对被告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和克得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被告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朱晓克虢国绝味”,与本案被诉侵权标识明显不同,三被告在实际使用当中将朱晓克三个汉字图形化形成黄色图章样式,突出其后部的虢国绝味文字,明显属于改变显著特征,重新拆分组合的使用形式。
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此证据为百度百科内容,与本案引证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无关,虢国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要结合其指定使用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判断,国家商标局对虢国商标的核准注册已经充分证明虢国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性,被告以缺乏显著性的理由进行抗辩不属于本案审理内容,不能作为其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虢国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登记成立,原名称为郑州虢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2007年5月14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硕,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策划、咨询。
2003年10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117845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馆、备办宴席,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2013年7月18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6日。
2017年8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虢国公司受让第3117845号“”商标。
2011年3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739116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2017年8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虢国公司受让第7739116号“”商标。
2018年1月14日,虢国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1819623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
餐厅;
流动饮食供应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的经营者及原告虢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硕,王硕还登记设立多家以“虢国”为字号的羊肉汤馆。
2012年7月17日郑州市郑东新区虢国羊肉汤馆丹尼斯店登记设立;
2014年5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锦艺城虢国羊肉汤馆登记设立;
2015年1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信息学院路店登记设立;
2017年3月6日郑州市郑东新区熙地港虢国羊肉汤馆登记设立;
2017年6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农业路店登记设立;
2017年9月18日龙亭区虢国羊肉汤馆清明上河园店登记设立。
上述主体经营性质均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均为王硕。
2005年中国烹饪协会授予“郑州市虢国羊肉汤馆”中华餐饮名店,郑州虢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被确认为中国烹饪协会会员。
2007年中国烹饪协会授予郑州虢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乳香酱羊排、大肉夹馍、虢国羊肉汤为中华名小吃。
2015年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认定为河南省明星餐饮企业。
2017年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高峰在河南省第五届豫菜品牌大赛、河南省第七届烹饪技能大赛、河南省第二届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中获中式面点金奖,史刚获冷拼、食品雕刻金奖,王硕获中式烹调特金奖。
2010年6月29日、2012年2月21日,河南商报对虢国羊肉汤进行了报道。
2013年3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晓克酸辣粉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2017年3月23日变更名称为“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晓克,经营范围为馍夹肉、酸辣粉(现场制售)。
2015年3月7日,朱晓克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780752号“朱晓克虢国绝味”文字商标,“朱晓克虢国绝味”文字字体及大小相同,呈横向排列,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
餐馆;
咖啡馆;
自助餐馆;
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烹饪设备出租;
酒吧服务;
快餐馆”,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
2016年3月14日被告克得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朱晓克,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
餐饮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
批发兼零售;
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
日用百货;
环保设备;
塑料制品”。
2017年11月2日,原告虢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茹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以下简称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和某1人员对电脑、打印机、网线链接情况进行检查后,在公证员和某1人员的监督下,武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操作过程进行录像:点击IE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虢国绝味酸辣粉加盟”,点击“百度一下”进入相关网页后,点击“…虢国绝味加盟/河南酸辣粉/河南餐饮加盟/虢国绝味酸辣粉加盟/…”进入相关网页,点击“虢国绝味、“美味菜单”、“新闻动态”、“店铺展示”、“郑州总店”、“项目说明”,“留言反馈”,“联系我们”,进入并打印上述页面,获得录像一段。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7)郑黄证民字第4847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打印内容为现场操作过程中的打印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根据公证书记载及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内容显示,点击“虢国绝味”,“美味菜单”,“新闻动态”,“店铺展示”,“郑州总店”页面,页面左上角均突出使用了“”标识。
其中“店铺展示”、“郑州总店”页面“”标识下方展示有“郑州总店”、“文化路路店”、“丰乐路店”、“陇海路店”等26家店铺的照片,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了“”标识,“虢国绝味”字体较大,较为醒目;
同时还展示有“郑州总店”的店面及店内环境照片。
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内容还显示有虢国绝味酸辣粉、虢国肉夹馍等宣传内容、图片,“关于虢国绝味”文字介绍,以及“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11年创立虢国绝味品牌,致力于打造中国酸辣粉领导品牌,每年带领100位合作伙伴创业致富,2014年开放加盟,短短一年时间,连锁加盟店数量突破100家,……每天20000人的选择,2017年连锁加盟规模将达到300家,覆盖河南及周边三省”。
“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免费咨询电话400****-8196,加盟电话181××******,联系人朱先生,版权所有: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加盟费一次性收费3万,加盟费包括以下内容:培训技术(酸辣粉、肉夹馍、凉面等,学会为止,时间不限),品牌使用(终身使用),区域保护(终身使用),选址考察调研(河南省内),免费提供房源信息(郑州市内),开业期间提供上门指导,原料自行采购或公司配送,部分调料须由公司统一配送,自行采购调料须按照公司指定的品牌采购确保口味统一,店面门头和店内广告须由公司统一设计,……”。
“联系人:朱晓克,联系电话:400****-8196,名称: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内容。
2017年11月2日,原告虢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茹到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和某1人员对电脑、打印机、网线链接情况进行检查后,在公证员和某1人员的监督下,武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在电脑桌面建立一个名为“1.doc”的文档,点击IE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虢国绝味酸辣粉加盟”,点击“百度一下”进入网页后,点击“…虢国绝味加盟/河南酸辣粉/河南餐饮加盟/虢国绝味酸辣粉加盟/…”进入页面并对网页进行截屏,截屏内容粘贴于桌面文档。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7)郑黄证民字第4847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打印内容为“1.doc”的打印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内容与(2017)郑黄证民字第48471号公证书所附部分打印结果内容一致,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内容显示,页面下有“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196,全国统一加盟电话:181××******,联系人:朱先生,版权所有: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内容。
2017年11月2日,原告虢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茹到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随同武茹到郑州市桐柏北路与西十里铺街交叉口东南角的一处店铺(店铺标牌显示为:郑州总店虢国绝味肉夹馍酸辣粉GUOGUOJUEWEI),武茹进入该店铺购买肉夹馍一份、酸辣粉一份,通过支付宝付款14元,在公证处公证员和某2人员监督下,武茹对现场情况及产品外观进行了拍照(照片15张)。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7)郑黄证民字第48473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系现场拍摄照片的打印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店内悬挂有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的营业执照,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了“”标识,门头左上角显示有较小字体的“郑州总店”字样;
店内其中一面墙壁装饰为“”;
店内点餐牌的左上方亦使用了“”标识;
餐盒上突出使用“虢国”文字,将“虢国”文字的字体及颜色与其他文字相区别;
食品包装纸袋及塑料袋上将“”分上下两排使用,上面为左侧“朱晓克”图形部分,下面为右侧“虢国绝味”文字及拼音部分;
包装纸袋上同时印制有“虢国肉夹馍简介……加盟电话181××******”等内容,食品包装塑料袋上印制有“全国加盟电话181××******”。
另查明:2006年3月20日朱晓克申请注册第5222952号“虢国”商标,并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月饼;刨冰(冰);豆浆;挂面;热狗;汉堡包;馅饼;馍头;火烧”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9年0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8年7月18日商评字[2018]第0000128130号决定书对第522952号“虢国”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虢国公司提供的2017年5月26日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第5222952号“虢国”商标近三年宣传使用情况说明》显示有以下内容,第5222952号“虢国”商标所有人朱晓克是一个体工商户,从2004年开始从事餐饮行业,至今已十余年。
主要以现场制售馍夹肉、饮品为主,同时通过加盟方式授权他人在肉夹馍、油酥饼、热狗、酸辣粉、凉面、小面、米线、酸梅汤、原果打浆果汁、食用冰等产品上使用“虢国”商标。
经过多年经营,现已拥有五十多家加盟商和实体店,并且还通过“美团”外卖网对“虢国”产品进行宣传、展示和销售。
现在“虢国”肉夹馍、酸辣粉等小吃在郑州市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电视台美食节目组的采访和宣传。
由于朱晓克及其加盟商均是店内现场制售,因此有些产品有包装、有些产品没有,但从经营店门头、店内点餐牌、“美团”外卖网点餐单等上均可以看到“虢国”字样。
另,本次提供的使用证据既有加盟商提供的证据,也有“美团”外卖网上的使用证据。
对该证据被告以来源不合法为由不予认可。
原告虢国公司为证明其为维权的合理支出提供公证费票据一张,金额6000元;
律师费票据一张,金额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虢国公司依法获得第3117845号“”注册商标,其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虢国公司的涉案“”商标由虢国文字和羊头图形组成,在使用和呼叫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的是虢国二字,“虢国”文字构成该商标的主要部分。
从该商标的知名度看,虢国公司提交了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等证明材料、以及虢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硕作为经营者以“虢国”为字号在郑州市等地登记经营多家羊肉汤馆的证据,能够初步证实原告虢国公司及其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特别是在郑州市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的经营地址、被告克得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
被告克得公司在网络中突出使用“”、“虢国绝味”,展示宣传其“郑州总店”及多家加盟店铺,吸引加盟,展示宣传的“郑州总店”及加盟店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了“”标识;
被告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在其店铺门头及店内装潢、点餐牌、餐具及食品袋上突出使用“”、“虢国绝味”、“虢国”等标识,“”标识中,“虢国绝味”文字字体较大,较为醒目,在使用和呼叫过程中发挥显著识别作用的是虢国绝味文字,就标识本身看,虢国公司的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的核心均为中文文字部分,分别为“虢国”、“虢国绝味”,在指定的“餐馆”等服务上使用“绝味”显著性较弱,“虢国”为显著识别部分,因此,被诉侵权标识“”、“虢国绝味”、“虢国”与原告虢国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近似性。
朱晓克虽申请注册了“朱晓克虢国绝味”文字商标,但被告在实际经营中并未对“朱晓克虢国绝味”文字商标进行规范使用,而是将“朱晓克”与“虢国绝味”分割使用,变形为“”标识,突出“虢国绝味”文字。
被告实际使用的“”、“虢国绝味”、“虢国”突出了“虢国绝味”、“虢国”文字,明显有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
对于日常就餐消费的相关公众而言,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虢国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与虢国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被告朱晓克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在其店铺门头及店内装潢、点餐牌、餐具及食品袋上突出使用“”、“虢国绝味”、“虢国”;
被告朱晓克为股东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克得公司在网络中使用“”、“虢国绝味”展示包括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在内的多家店铺、推广加盟的行为,均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虢国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正当利用了原告虢国公司的竞争优势,侵犯了原告虢国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虢国公司要求被告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被告克得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其第3117845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虽抗辩虢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保全的网站域名的备案主体,公证保全的网络证据与被告无关,但网站明确注明版权所有为克得公司,网页中亦显示有克得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及加盟电话、联系人朱晓克等,网页中显示的加盟电话与朱晓克为经营者的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经营用品上显示的加盟电话相同,因此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朱晓克系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及克得公司(自然人独资)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诉讼中,朱晓克未举证证明克得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原告虢国公司要求其与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及克得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晓克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朱晓克以使用其“朱晓克虢国绝味”商标为由将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由“郑州市中原区晓克酸辣粉店”变更为“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并在其店铺突出使用“”、“虢国绝味”、“虢国”等标识,明显有攀附原告虢国公司及“”商标的主观故意,且即使不突出“虢国绝味”字样由其继续保留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字号仍难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虢国公司要求被告朱晓克虢国酸辣粉店变更字号名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虢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店员服装及宣传资料的状况或内容,因此其要求被告销毁宣传资料及店员服装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从被告的网络宣传看,其不是单一店铺经营,还大量吸引加盟,范围广,并有一定规模,因此有必要判处被告在公开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原、被告不同的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
对原告虢国公司要求被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原告虢国公司未举证证明因三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规模、侵权结果、主观过错、侵权服务加盟价格以及虢国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酌定赔偿数额为6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被告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3117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饭店、餐馆服务、网络宣传及推广加盟中使用“”、“虢国绝味”、“虢国”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虢国”文字。
三、被告朱晓克、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四、被告朱晓克、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河南省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朱晓克、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朱晓克、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8元,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朱晓克、郑州市中原区朱晓克虢国绝味酸辣粉店(经营者朱晓克)、河南克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