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0560号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费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恬、周惠霞。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护驹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白马尊邸**。
经营者:林大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护驹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