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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492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492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博,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强业南路8号二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骏霖。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堡公司)、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被告奥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友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奥堡公司立即停止在网页内使用“欧派”文字侵犯原告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奥堡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3.被告友人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4.判令被告奥堡公司、友人公司就本案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OPPEIN”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知名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成为指示原告欧派公司及原告欧派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志。

2016年11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被告奥堡公司在淘宝网网页上大量使用“欧派”“广东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产品,该产品外包装、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了“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原告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奥堡公司、友人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了对原告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奥堡公司辩称,1.其经营的涉案淘宝店于2017年初已经关闭,原告欧派公司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2.其销售的吸油烟机并未直接使用“欧派”商标及字样,其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了审慎义务。

涉案产品是其从被告友人公司处采购,据有合法来源,故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涉案淘宝店未获得利润,故原告欧派公司的第四项请求无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友人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原告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2016)粤广白云第16944、16945、1694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奥堡公司、友人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奥堡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数码产品、办公设备、家居、家用电器等。

友人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2日,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五金配件。

2016年10月10日,欧派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及公证员助理吴倩怡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店“广东欧派厨卫电器股份公司”内购买吸油烟机一台,物流运单号码为德邦快递“6192361822。

”2016年10月14日,在陈某、吴倩怡的监督下,王守贞签收了运单号为6192361822的货物一件,王守贞对货物进行了拆包、查看,陈某、吴倩怡进行了拍照并封存。

2016年10月14日,在陈某、吴倩怡的监督下,王守贞对前述订单详情进行了截图、录像,并复制成光盘,进行封存。

对上述事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出具了(2016)粤广白云第16944号、(2016)粤广白云第16945号、(2016)粤广白云第16946号公证书。

公证书内容显示,前述网店系奥堡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设立。

经庭审查验,公证封存的实物是吸油烟机产品,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识有“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及“制造商: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强业南路、电话:0760-22508067、传真:0760-22508037”等信息。

打开外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一台、产品说明书一份等,其中吸油烟机的风罩及产品说明书上标识“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奥堡公司、友人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65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580元、差旅费3000元,但其仅提供了公证费的单据及购买产品费用的证据。

欧派公司、奥堡公司、友人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奥堡公司、友人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涉案产品系欧派公司在奥堡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奥堡公司亦确认涉案产品系其销售,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友人公司是否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2.奥堡公司是否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

3.奥堡公司、友人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赔偿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

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吸油烟机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的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企业信息的信息为友人公司。

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且友人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奥堡公司亦主张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友人公司,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产品是友人公司生产并销售。

关于第二个焦点。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奥堡公司使用“广东欧派厨卫电器股份公司”的网店名称,其中“欧派”二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奥堡公司销售的吸油烟机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为同类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及涉案吸油烟机等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奥堡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奥堡公司虽辩称其有合法来源,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焦点。

欧派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的吸油烟机上标注“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构成对其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友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五金配件,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友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抽吸油烟机上标识“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友人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奥堡公司作为家用电器销售者,主观明知“欧派”品牌的知名度,仍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奥堡公司、友人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奥堡公司、友人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奥堡公司、友人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奥堡公司、友人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奥堡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友人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友人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名称上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文字的吸油烟机产品;

三、被告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四、被告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0元,被告深圳市奥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中山市友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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