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621号罪犯田发旺,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鄢陵县人。
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发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田发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初至2009年11月27日,田发旺伙同田发前(已判刑)、张瑞英(已判刑)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王庄村民房内生产假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假冒白酒。
2009年11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正在生产假酒的田发前、张瑞英、徐美丽抓获。
当场扣押假冒五粮液、茅台酒、剑南春白酒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总价值51.4882万元。
2010年7月22日,田发旺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犯系自首。
罪犯田发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狱以来,2018年2月、2018年7月共获得表扬2次。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罪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二次,分别为:良好、良好。
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发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
检察机关建议呈报减刑幅度高,对其减刑从严。
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发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至2019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