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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怀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怀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肖怀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7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怀树,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原武汉市洪山区阳光烟酒商行经营者,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怀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肖怀树有效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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