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14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鸿江路**。
经营者:江建法。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