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民初14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14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鸿江路**。

经营者:江建法。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港尾鸿发电器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