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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王德树与南京市浦口区圣洛歌家具销售中心、南京申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3506号
案件名称3506王德树与南京市浦口区圣洛歌家具销售中心、南京申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德树;南京市浦口区圣洛歌家具销售中心;南京申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506号 原告:王德树,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川,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圣洛歌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弘阳****3036/3037/**。

经营者:杨晓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申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浦六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陶良贵。

原告王德树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圣洛歌家具销售中心、南京申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2019年3月9日,原告王德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德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德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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