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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辛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执271号
案件名称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辛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辛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执271号申请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公园路**西2门**,法定代表人:曹建。

被执行人:安徽辛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东方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吴军。

申请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辛巴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辛巴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和提取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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