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3401号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沅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鸡泽县亮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超。
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洁,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泽县湘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李树强。
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洁,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尚又润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经营者:李林利。
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鸡泽县亮宇食品有限公司、鸡泽县湘老大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尚又润超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