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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鸡泽县亮宇食品有限公司、鸡泽县湘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3401号
案件名称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鸡泽县亮宇食品有限公司、鸡泽县湘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亮宇食品有限公司;鸡泽县湘老大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尚又润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3401号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沅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鸡泽县亮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超。

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洁,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泽县湘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李树强。

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洁,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尚又润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经营者:李林利。

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鸡泽县亮宇食品有限公司、鸡泽县湘老大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尚又润超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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