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瑞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数字旗美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张雷,执行董事。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瑞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2019年3月25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已缴纳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