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75号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冯繁荣。
被告:山东昶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冯繁荣。
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昶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