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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尤艳、高佩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3897号
案件名称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尤艳、高佩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尤艳;高佩佩;高方臻;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3897号 原告: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彰化县鹿港镇东石里工业东二路**。

代表人:洪茂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挽涛、仲筱竹,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艳,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高佩佩,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高方臻,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艳、高佩佩、高方臻、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THUMBBRAND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尤艳、高佩佩、高方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3.判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www.alibaba.com)删除所有“THUMBBRAND”侵权产品信息;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挽涛、仲筱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艳、高佩佩、高方臻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3月7日,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803496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盒扣钉;

金属螺栓等等,有效期限至2021年3月6日止。

2016年5月12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林慕娟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公证人员在公证处通过公证处电脑打开http://qdfuzhi.en.alibaba.com网页浏览相关信息,查看公司档案,显示为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搜索“thumbbrand”,显示有21项结果,打开“thumbbrandsteelnail”商品链接,显示离岸价每吨800-1500美元,供应能力500吨/月,该链接展示的图片显示商品包装盒上使用了“THUMBBRAND及钉子图”标识或“钉子图”标识。

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其他商品链接,链接展示的图片显示商品包装盒上使用了“THUMBBRAND及钉子图”标识或“钉子图”标识或“THUMBNAIL及钉子图”标识。

2016年5月1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2018年4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民初35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该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5日注销。

裁定驳回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系案涉网店的注册人,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3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木制品、五金工具等等,法定代表人为高方臻,股东为高佩佩、尤艳,持股比例分别60%、40%。

2018年1月12日,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股东高佩佩、尤艳召开股东会,决议:1.由于经营不善原因,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注销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

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3.全体股东承诺若公司注销后出现未清理完的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同日,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高方臻、高佩佩、尤艳作出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清算组组长为高方臻,成员为高佩佩、尤艳,公告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公告报纸名称为财经日报。

清算企业债务清偿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完毕,现对外无欠债。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0万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

截止2018年1月12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清算成员保证此清算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核准注销。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系“××”网站经营者。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将涉案网店的商品包装盒上使用的“THUMBBRAND及钉子图”标识或“钉子图”标识或“THUMBNAIL及钉子图”标识,与第8034965号“”注册商标进行对比:“THUMBBRAND及钉子图”标识与“”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钉子图”标识或“THUMBNAIL及钉子图”标识与“”商标在组成要素及构图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上述标识均使用在钉子类商品上时,容易造成混淆。

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商品,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系涉案商品的生产商,但仅凭网店的描述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原告提出的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已注销,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高方臻、高佩佩、尤艳实施了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高佩佩、尤艳作为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将公司登记注销,对原告的诉讼造成阻碍,其主观恶意明显。

高佩佩、尤艳在尚未将原告对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之债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在清算报告中作出“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的虚假表述,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高佩佩、尤艳应当对青岛富植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侵权之债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清算组成员高方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高方臻系清算义务人,或其在从事清算事务时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的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要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故本院对此项诉请不再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佩佩、尤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万元;

二、驳回原告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由被告高佩佩、尤艳负担3010元。

原告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高佩佩、尤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尤艳、高佩佩、高方臻、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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