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41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小曹娥镇志龙五金店。
住。
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振兴西路**龙五金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AEKXG。
经营者:吴志龙,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小曹娥镇志龙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